张先生几年前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底,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去年(2007年)12月份开始,公司无故拖欠张先生的工资。张先生于今年(2008年)年3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上班。一周后,张先生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宣布以张先生擅自离岗为由违纪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违纪解除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2】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张先生的仲裁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
正确答案:【1】①张先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无故拖欠张先生的工资。 ②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③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立即生效,双方权利义务终结,由于用人单位违法,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对于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补发。 【2】①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②张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此后,张先生无需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公司不能以张先生擅自离开岗位为由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③张先生的关于撤销违纪解除决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答案解析
【1】考查劳动合同法。张先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符合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 【2】考查劳动合同法。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张先生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先生关于撤销违纪解除决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