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认定: 某企业共计职工190人。在一次就职代会审议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草案时,遭了职工代表的反对。职工代表明确提出,企业的职工代表人数太太少,只有18位代表,且11位代表还是本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科长、主任等,代表比例也不对,这样讨论审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对普通的一线职工似乎不公正。因此,他们建议按规范的代表比例结构重新议会选举职工代表。问题: 【1】职工代表提出的这些意见是否正确? 【2】请阐述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1】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正确。 【2】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人数在100人至3000人的,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100名,代表人数增加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职工代表人数只有18人,小于规定的最低30人要求;而且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比例高达60%之多,显然于规定不符合。因此,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正确,单位应按规范的要求改正。
答案解析
职工代表提出的这些意见正确。根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人数在100人至3000人的,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100名,代表人数增加不得少于5人。本案中,企业共计职工190人,应有至少30位代表,实际只有18位,明显不足;而且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比例高达60%,远超规定的不超过20%的要求,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