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劳动争议制度: 张某是一个工程师,1996年7月,他与某工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原来的作息制度为早上九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中 午休息一小时。2008年8月,为了响应错时上下班的政府号召,公司 通过新的作息制度,规定上午八点上班,下午四点半下班,中午休息 一小时。某在公司征求意见时表示反对。2008年11月,某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单位新的作息制度。问题: 【1】张某的请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 【2】张某的主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反映?请说明法律依据。 【3】如果公司作息制度规定每日工作10小时,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答案

正确答案:【1】张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张某的主张不是本人在工作时间方面的权利主,而是对于规章制度的适用,不属于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依法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张某的修改完善作息制度的主应当向企业反映。 【3】张某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举报公司违反法定工时制度。因为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并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某也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答案解析

【1】张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张某的主张不是本人在工作时间方面的权利主,而是对于规章制度的适用,不属于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依法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张某的修改完善作息制度的主应当向企业反映。 【3】张某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举报公司违反法定工时制度。因为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检查并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某也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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