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在工贸达公司工作已有2年8个月了,工作岗位是普工。2019年8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李雷仍不能胜任工作。2019年8月15日,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为车间清洁员,但被李雷拒绝,公司对其进行了二次培训,但经考核后,仍认定为未具备上岗条件,仍安排其岗位为车间清洁员。9月10日,李雷未打招呼离岗,9月11日,工贸达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他。并提出李雷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李雷没有理睬回答。工贸达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李雷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请回答: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该企业对此事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答案
正确答案:【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李雷在经过两次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且不服从企业的岗位安排,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在该案中,企业有些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①李雷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且不愿接受岗位调整,企业从书面通知到正式解除和李雷的劳动合同之间不足30天的时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额外支付李雷一个月工资。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雷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零6个月,因此,该公司应向李雷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案例中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李雷,只是口头表达,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答案解析
考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本案中,企业在解除合同前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李雷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六个月,应获得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考查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企业仅口头传达变更岗位的建议,未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