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52岁的杨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任职十二年,他的合同于2009年3月30日到期。由于他年纪大,知识更新慢,电脑操作技能不强,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9年3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多年了,而且自己年纪也大,现在单位提出终止,自己很难再就业。 请问:杨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

答案

正确答案:因为杨先生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他有权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者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题干信息,杨先生已经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因此他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题干表述错误,杨先生有权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 易错点在于忽视了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一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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