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赵能与张菊同在某阀门厂工作,二人在同一车间工作。2002年1月,两人在车间内因工作想法不一致而发生争吵,最后扭打在一起,张菊被摔倒在地。医院诊断为"头皮下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另外,两人在扭打中还打碎了车间的两块玻璃。某阀门厂经调查研究后决定:【1】双方在工作时间内打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各罚100元;【2】赔偿所损坏的玻璃,各出50元;【3】赵能承担张菊的医疗费、误工费的60%,张菊自负40%。赵能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 【1】某阀门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正确答案:【1】某阀门厂的决定不完全正确。某阀门厂作出赵能和张菊在岗期间打架,违反劳动纪律,各处50元的罚款处分以及赔偿被打碎的玻璃的决定是正确的;决定由赵能支付张菊的医疗费是不正确的,这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企业无权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赵能对某阀门厂前两项的申诉,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告知赵能就医疗费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纪律和民事责任的区别。某阀门厂认为赵能和张菊在工作时间打架违反劳动纪律,各罚100元并赔偿损坏的玻璃,这是合理的。但是,关于医疗费用的分担,企业无权直接决定,因为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某阀门厂的决定不完全正确。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说,应当受理赵能对前两项处罚的申诉,并依法作出裁决。至于医疗费用问题,应告知赵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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