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本市某国家机关后勤服务引入社会化管理,将机关食堂承包给了A餐饮公司,由其进行经营管理。A餐饮公司招聘了王某作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由于厨师人手不够A公司又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B公司招聘了李某并派遣至该机关食堂工作,派遣期限为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资为每月2500元。食堂实行每天工作6时,每周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2014年7月,王某的合同期满,李某的派遣期限届满后,A餐饮公司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将李某退回了B派遣公司,B公司随即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某认为A餐饮公司合同期满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由于每周六上班,要求支付加班费12000元;李某认为其实际在A公司管理下工作,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和加班费12000元。 【1】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根据该食堂的工时制度,王某和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李某是否存在加班?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1】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维持或提高条件与其续订合同,应当依法支持经济补偿金。 【2】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李某、A餐饮公司以及B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李某应当向B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3】工某和李某不存在加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案例中餐饮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六小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超时,因此王某和李某不存在加班。

答案解析

【1】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因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李某、A餐饮公司以及B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李某应当向B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3】王某和李某不存在加班。案例中餐饮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六小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不存在超时,因此王某和李某不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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