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中的劳动合同处理: 2010年,李某进入本市某制造业公司,从事焊工工作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2010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合同中约定李某的工作地点为闵行某地。2012年8月15日,该制造业公司因政府规划需要,决定搬迁至闵行区经济开发区,距离原地址约15公里。之后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将搬迁的计划告知了职工,经与职工讨论,公司决定采取1、提供班车;2、减少每天的工作时间:上下班时间各缩减半小时;3、给予每个员工1000元的随迁补偿。公司在搬迁前两个月书面提出了以上搬迁方案,征求全厂职工意见。李某认为新地址太远,不想去,公司人事部门、工会与李某义进行了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1】李某公司搬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1】符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不成立。 首先,只有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公司搬迁同在闵行区,距离仅15公里,且公司采取了提供班车,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因此,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属于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答案解析
【1】考查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公司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李某主张不成立,首先,只有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公司搬迁同在闵行区,距离仅15公里,且公司采取了提供班车,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因此,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属于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