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用期解除: 钱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网络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入职后,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4000元,双方未约定任何录用条件。试用期内,钱某工作表现不佳,9月5日至30日内,其负责的60个项目中有18个项目未完成;而完成的42项目中,有25个项目需要修改。10月11日,公司以钱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其解除劳动合同。钱某不服,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钱某的请求能否得到仲裁支持?
答案
正确答案:钱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钱某入职后双方未约定任何录用条件,公司以钱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故钱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支持。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因此题干表述正确。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钱某入职时双方未约定任何录用条件,公司以钱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故钱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