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应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7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8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制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工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印刷厂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 请问:【1】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答案
正确答案:问题【1】: ①李某的要求中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②李某要求印刷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的 ③李某要支付安家费明有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因李某是外地人,不存在安家之事,所以不能享受此待遇) ④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58万抚恤金是无法律依据的。 问题【2】: ①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四级,应退出生产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证件。 ②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③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可得到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④患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有困难时,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答案解析
考查李某工伤赔偿请求的合法性。李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但要求支付安家费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李某是外地人,不存在安家之说,故不予支持。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58万元抚恤金无法律依据。 李某应享有的工伤致残待遇包括:退出生产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领取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患病时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时,工伤保险基金可酌情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