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邓女士是某商场的柜台销售员,丈夫经商,从事红酒业务。一天中午,丈夫给正在商场上班的邓女士打去电话:“我今天晚上为了一笔生意,要请几个客人到饭店去吃饭,饭后还得请他们游泳。你得帮我买四条游泳裤送到饭店来。”下班时,邓女士乘别的售货员不注意,悄悄从柜台里拿出几条游泳裤装进自己的手提包,带出了商场。酒席宴间,客户因贪杯醉倒,原定的游泳计划只好取消了。第二天上班时,邓女士把手提包里几件原封未动的游泳裤又带回了商场,准备乘人不注意时放回原处。但是就在她把游泳裤从手提包里拿出,往柜台里放时,被本柜台的组长发现了。商场领导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认为邓女士的行为,属于商场规章制度里规定的“私自将商品拿出商场”的行为。按规定此行为属严重违纪,应当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邓女士在承认了错误以后,却坚持认为商场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她现在怀有身孕,属于特殊保护时期。 请回答:某商场可否与邓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商场有权依法与邓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劳动者有过错,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邓小姐虽处在孕期,但其严重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商场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法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是有限度的。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者特殊保护情形。邓女士虽然处于孕期,但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因此,商场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对劳动者特殊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成为违法违纪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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