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董志伟于2020年10月份看到某文印厂的招聘启事:“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为5.0以上。”董志伟患有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董志伟找人开具了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文印厂根据证明与董志伟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董志伟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质量和效率与同期进厂工人的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董志伟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董志伟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聘启事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21年3月1日,文印厂通知董志伟解除劳动合同,限4月10日前离开工厂。董志伟认为,文印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如何裁决?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裁决文印厂与董志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可以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约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员工如出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在案例中,文印厂的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排版工人双眼裸眼视力为5.0以上,但是董志伟为了找工作,找人开具了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在试用期间,由于董志伟的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后经医院查证,董志伟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聘启事中要求的视力不符。文印厂通知董志伟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属于在试用期间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不守合录用条件。因此,文印厂可以与董志伟解除劳动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除条件。董志伟提交虚假视力证明入职,导致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文印厂在试用期内发现董志伟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裁决文印厂与董志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支持文印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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