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为试用期。同时双方签订派遣协议书,约定将高某某派遣至某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公司担任客户支持专员岗位,派遣期间每月工资10,000元。高某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3条约定:“在本合同期内当乙方(高某某)无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劳务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工资标准为所在地政府每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调整而调整,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018年11月16日,化学公司以高某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高某某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以相同理由书面通知高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月2日,高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与化学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履行原劳动合同);2、劳务公司支付高某某2018年11月17日至恢复之日的工资(月工资10,000元+交通费352元);3、劳务公司支付高某某2019年春季过节费1,000元。
答案
正确答案:【1】高某要求与化学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高某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化学公司的是劳务派遣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某与化学公司之间为实际用工关系,而与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务公司,而非化学公司,高某主张的对象错误,不应得到支持。 【2】高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从案例看,高某并未主张劳务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就无法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 【3】劳动公司支付2019年春节过节费的请求,仍不能获得支持。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8年的11月,2019年春节时高某早已不是公司员工,春节费并非法定福利,离职后的员工是否享受应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劳务公司不予发放,高某无理由追讨。
答案解析
考查高某要求与化学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根据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高某与化学公司之间为实际用工关系,而与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务公司,而非化学公司,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考查高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高某并未主张劳务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无法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考查高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9年春节过节费。高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不是公司员工,春节费并非法定福利,离职后的员工是否享受应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