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损失的问题 小王于2005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公司与小王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小王表示同意,双方未以书面记载协商内容。公司将经济补偿金结算单交予小王,并告知将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打入其工资账户。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未予理睬,公司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擅自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去小王赔偿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小王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1月协商解除,不存在擅自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反请求。问题: 【1】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2】小王是否应当配合办理离职手续?请说明法律依据。 【3】小王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小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法律依据?
答案
正确答案:【1】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劳动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虽然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记载解除事项,但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结算单的事实已经证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小王应当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小王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首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答案解析
【1】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虽然未以书面形式记载,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结算单的事实证明了协商解除的事实。 【2】小王应当配合办理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小王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属于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需要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