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私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工作中,李某与企业约定销售金额超出约定指标的,超出部分可按比例提成,作为对销售人员的奖励。2008年7月,李某辞职离开公司,要求公司结算销售提成,公司口头答应李某待到年终结算。2009年春节后,公司依然未向李某结算销售提成,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理由 【2】李某提起诉讼时是否超过时效理由 【3】李某是否可以直接诉至人民法院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1】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因为销售提成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依法属于劳动争议受理围。 【2】李某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 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日起一年提出。 【3】李某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仲裁裁决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1】考查劳动争议的定义。双方争议涉及销售提成,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2】考查仲裁时效的规定。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3】考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李某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再起诉至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不符合规定,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