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8年3月在上海应聘一家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化工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部经理岗位,被录用后,李某与总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18000元,总公司委派李某在上海分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岗位,工资由上海分公司代为发放。但分公司一直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费手续,且分公司一直以效益不好为由,仅支付工资8000元。 2020年9月底,李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分公司认为,李某是总公司派驻在分公司的人员,且工资也是总公司直接发放,故要求上海分公司承担上述义务没有依据。 分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某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答案
正确答案:【1】如果该上海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按照劳动相关法律,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如未取得相应的执照则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李某的劳动合同是与注册在北京总公司直接签订的,依法已经与总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相应的足额发放工资及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也应由北京的总公司承担。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上海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考查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李某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故其劳动关系应由北京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也应由总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