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朱先生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该公司的客户联系工作。在此期间,该公司收到多家客户单位的投诉,反映朱先生在业务联系中曾多次向客户索要好处,希望公司加强管理,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公司非常重视,认为朱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于是当即找朱先生谈话。事后,朱先生以书面方式承认了此行为,并请求公司原谅。据此,公司高层打算将朱先生辞退,人事部门提出公司规章制度中解除条件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谨慎处理,但未被采纳。次日,该公司即以朱先生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拒不接受教育为由对其作出了辞退决定。朱先生不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问题: 【1】公司认为朱先生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证据是否充分? 【2】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的,公司是否可以对朱先生作违纪解除处理?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1】公司认为朱先生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证据充分。理由如下: 这些证据有客户的投诉资料,也有其本人承认的书面证据。 【2】公司以朱先生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有规章制度载明的容为依据,而该公 司的规章制度没有针对此类情形的规定,所以该公司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本案的朱先生向客户索取好处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因此,单位可据此与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1】公司认为朱先生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证据充分。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2】公司以朱先生向业务单位索取好处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题干表述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规章制度明确的违纪行为依据,而该公司未提供相关条款。虽然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朱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因此单位可以据此与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