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对公司的某些工作岗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以季度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郭某的工作岗位属于A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岗位。A公司和郭某终止劳动关系后,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A公司向郭某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均以工资的150%作为计发标准发放加班工资,但其出勤时间中包含双休日的出勤,而双休日应当以200%作为计发标准,因此该公司少支付了其加班工资,要求按照200%的计发标准补足加班工资的差额。问题: 【1】郭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2】简述法律依据。

答案

正确答案:【1】郭某的理由不成立。 【2】A公司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手续,并获批准;郭某从事的工作岗位又属于A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因此郭某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相关标准计发。 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公式制度的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只有两种: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计发;其他时间加班的一概按照150%计发。

答案解析

考查郭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因此题干表述正确。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只有两种:节假日加班按照300%计发,其他时间加班的一概按照150%计发。郭某的理由不成立。

立即体验

微信扫描小程序码进行体验

刷题鸭小程序码
立即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