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职业中专学校2012年2月组织计算机应用专业毕业班69名学生到广东某电子厂劳动,其中5名学生不满16周岁,学生工资由校方代领,用于抵学费,多退少补。某电子厂为学生办理了厂牌,厂牌上职务是员工,学生每天工作10小时至12小时,服从企业管理,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无异。该职校与学生签订了“以工助学协议书”,双方约定:采用以工助学方式到企业务工解决学费,务工时间4个月,结束后回校办理毕业手续。该职校与某电子厂签订了“用工协议书”,双方约定:为满足甲方生产需要,同时为乙方提供实习条件与机会,聘用乙方学生为实习工,工作时间一般为8小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学生加班,学生工资以3元/小时计算(含星期六、星期日等)。2012年4月,学生实习满两个月时,有部分不满16岁的学生出现身体不适应的状况,这才被学生家长发现并举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学校整改,学校辩称,这是组织学生实习,提高职业技能。 请问: 【1】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如何定性? 【2】某电子厂使用5名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两个月可以处以多少罚款?

答案

正确答案:【1】学校的行为不合法,其行为构成介绍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该案学生和正式工人一样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还需加班加点,其主要目的已不是教育实习,提高劳动技能。工厂将他们当做正常劳动力使用,主要目的是为工厂创造利润。 【2】工厂的行为构成使用童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一个月处以5000元罚款,故本案应处50000元罚款。

答案解析

考查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学校组织未满16周岁的学生到工厂劳动,并非单纯的实习或提高技能,而是将其作为正式劳动力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学校的行为不合法,构成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考查某电子厂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根据规定,每使用一名童工一个月需罚款5000元,本案中使用了5名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两个月,因此应处以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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