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浙江省某企业工会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积极回应,企业工会主席担任集体协商职工代表方首席代表,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4名职工代表。企业为更有利于双方协商、沟通,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选派了对企业劳动人事工资薪酬等全面掌握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但是,工会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 【1】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担任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 【2】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1】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不可以担任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 【2】法律依据为,《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答案解析

考查用人单位首席协商代表的资格。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应由法定代表人选派,且首席代表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题干中提到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属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工会的反对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而非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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