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07年3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2007年8月1日,赵某开始到某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3月5日,某公司经考核认为赵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将其调整到商务文员岗位。2011年6月20日,某公司经考核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商务文员工作,书面通知赵某将于7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5个月的经济补偿。 请问: 【1】赵某的工作年限是多少? 【2】赵某依法有权利主张2007年的加班工资吗?为什么? 【3】你认为,某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多少?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1】赵某的工作年限是4年,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2011年7月30日结束。 【2】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赵某只要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提出,有权利向公司追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 【3】某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的数额按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答案解析
【1】考查赵某的工作年限。赵某实际工作时间是从2007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共计4年。 【2】考查加班工资的追讨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赵某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追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 【3】考查经济补偿标准。赵某工作年限为4年,根据法律规定,应获得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