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1月18日,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李某当年22岁,公司出资对李某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大学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李某突然向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李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8月25日后,李某再未上班。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余万元。宝桥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李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 请回答: 【1】用所学知识评析该案例。 【2】李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问题1: 李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问题2: 因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务期限为38年,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万元。

答案解析

【1】考查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为李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因此需要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剩余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李某服务期为38年,已服务4年,剩余34年。总培训费用为172万余元,按比例计算得出违约金为1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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