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与张先生签订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企业派遣张先生赴国外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规定培训期为半年,培训结束后,张先生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2009年初张先生培训完毕回到企业,不久收到其他企业的工作邀请。张先生为了尽快离职且不支付赔偿,屡次违反规章制度,企业经警告无效,最后在2009年5月,企业以张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承担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问题: 【1】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关系?为什么? 【2】企业能否依法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正确答案:【1】企业可以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双方有服务期约定存在,但约定的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不影响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2】企业可以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尽管法律规定的是劳动者提前辞职的情形,但是张先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企业公司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性质属于单位被迫解雇(或推定为劳动者辞职)。
答案解析
【1】企业可以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2】企业可以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题干表述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