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1月1日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5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5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请问:1.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2.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正确答案:1.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不合法。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张某一个月迟到两次的情况还不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张某不存在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严重损失。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张某应按照下列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企业调解。当劳动合同解除产生争议发生之后,张某应与A公司和B商场进行协商解决,当企业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②仲裁。调解不成时,张某应在规定时效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③起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张某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答案解析
考查劳动合同解除。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张某一个月迟到两次还不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不存在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考查仲裁与诉讼。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张某应先通过企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