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现读大三的张某为了赚点生活费,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招聘的员工都是在校生,公司以实习为由,每月给张某450元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校准,没有其他补助。整整半年,公司都没有依法与张某等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并说明其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为建立劳动合同,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和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本案中,公司无需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考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此题干表述正确,因为该意见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和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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