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32岁的吉林女子王鸿丽原是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在过去的一年中,她为公司接了三笔业务,按约定可拿提成4.6万元。10月28日,王鸿丽在第一次去讨薪时,老板粟某就找人威胁她:“我告诉你,老子有钱,花10万块钱剃你一只手。老子就算杀个人也就两三年。下次再来就剃了你!”10月31日,当她和丈夫郝刚第二次前往风格服饰有限公司时,竟被几人围住殴打,并被刀刺伤,郝刚被打昏过去。一名喝了酒的男子还威胁要强奸王鸿丽,并对其进行侮辱。在他们的威胁下,王鸿丽被迫签下文书,承认出卖公司秘密;承认自动辞职,工资奖金都不要了;承认威胁过老板娘。离开公司后,她还接到老板电话,说如果报警就死定了。由于王鸿丽在讨薪时携带了录音笔,整个施暴过程被全程录音。10月31日,王鸿丽向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文新派出所报了案。目前,警方已抓获四名主要涉案人员,并均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提问: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债权人秘密录音录像的证据?请说明理由。

答案

正确答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新的排除原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或者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据此,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就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往往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

答案解析

考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此题干表述正确。录音录像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经过查证属实,就能作为有效证据。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无奈之举,只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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